七、学科竞赛管理方法

1、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创新创业教育,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保证大学生学科竞赛活动的健康发展, 促进我校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大学生学科竞赛, 旨在营造校园学术氛围,激发学生创新活力、培育创新思维, 提高学生动手实践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培养团队合作精神与竞争意识, 培养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的高素质创新应用型人才。

2、学科竞赛类别

第三条 学科竞赛按主办单位和级别分为下列七类:
1、国际性学科竞赛: 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或其他国际学术团体、组织的世界性学科竞赛。
2、国家级学科竞赛: 指由教育部、工业与信息化部、科技部、团中央等政府部门主办的各类大学生学科竞赛活动。
3、国家级社会力量学科竞赛: 指教育部委托各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或国家一级学会主办的各类大学生学科竞赛活动。
4、省级学科竞赛: 指省级政府及其各厅、局、委主办的全省范围的大学生学科竞赛,或国家级学科竞赛举办的区域范围的大学生学科竞赛。
5、省级社会力量学科竞赛: 指由省教育厅委托各学科省级学会、团体主办的全省范围的大学生学科竞赛, 或国家级社会力量学科竞赛举办的区域范围的大学生学科竞赛。
6、地市级学科竞赛: 指省辖市举办的全市范围大学生学科竞赛, 或省内各地区举办的区域范围大学生学科竞赛。
7、校级学科竞赛:指以学校名义组织并行文公布, 至少三个以上凤凰产业学院学生参加的全校性学科竞赛。

3、学科竞赛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 学科竞赛实行院办、研究院两级管理。院办其职责是收集、公布各类学科竞赛的信息,审核各类竞赛文件,确定竞赛实施单位;审批竞赛所需经费;检查、考核竞赛过程与成效; 协调解决竞赛过程中有关组织管理问题;
审定获奖及奖励金额;整理、归档竞赛相关的档案资料等。
第五条 研究院主要职责是负责竞赛的宣传、组织、报名与培训等工作;为参赛学生提供赛前训练和参赛所需的必要设备、技术支持和辅导; 建设具有高度责任心、业务水平高和相对稳定的学科竞赛指导队伍;及时向院办上报有关竞赛的各类归档资料。

4、竞赛管理

第六条 *校级竞赛/作品展由凤凰国际数字创意产业学院提出详细的计划方案、竞赛程序、评分标准和经费预算等,经学校教务处批准后予以实施。
*
第七条
校外学科竞赛由参加凤凰国际数字创意产业学院根据竞赛要求, 对组队数量、培训计划、配套条件、目标成果、经费预算等提出详细方案, 经院办批准后予以实施。原则上参加省级以上竞赛的选手,必须经过校级竞赛选拔, 且同一赛事同一项目每次最多允许组织 3 支队伍(个人)参赛学校给予经费支持。如超 3 支以上队伍(个人)经选拔合格也可自费参赛。
第八条 在确定参赛人员后,所有指导教师和学生必须全力投入训练和竞赛,未经批准无故退出者,学生要赔偿相应的报名费、培训费等。

5、 竞赛奖励

第九条 竞赛所获荣誉归属参赛学生、指导教师和学院共有。 一次参赛多次评奖的竞赛项目,或同一竞赛项目(参赛者)在不同级别竞赛中获奖,参赛学生、指导教师均按最高获奖等级进行一次性奖励。竞赛奖励范围仅限于学院当年度认定竞赛,未认定的其他竞赛不予奖励。
第十条 教师奖励教师指导学生参与竞赛获奖情况作为考核、岗位聘用、评先评优的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 组织单位奖励 对在 A 类竞赛全国赛中获奖 (含金银铜奖)的项目归属学院(单位) 进行奖励, 具体奖励额度和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各类竞赛, 须遵守相关章程、严守学术 诚信。学院将依照相关规定, 对违反学术道德等行为的学生给予相应处分; 对教职工及单位责任人, 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如涉及法律问题, 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6、经费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院办设立专门学科竞赛专项经费,学科竞赛经费的开支要贯彻节约的原则,严格执行公司财务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学科竞赛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报名、宣传、比赛用耗材、差旅、运行、专家讲座等。具体支出项目为:
1、报名费:用于参加校外学科竞赛的报名;
2、比赛耗材费:用于学科竞赛所需的元器件、耗材等费用;
3、差旅费:用于参加省级及以上学科竞赛所产生差旅费用;
4、运行费:用于承办凤凰国际数字创意产业学院组织学科竞赛所产生的组织费用,包括用于竞赛运行的宣传费、资料费、邮寄费、用车费、印刷费等;
5、专家讲座费:用于承办凤凰国际数字创意产业学院聘请校外专家针对学科竞赛所做讲座或交流产生的费用;
6、竞赛经费实行实报实销,由参赛项目团队汇总有关票据,经所在学院领导审核签字,由财务处核算无误后方可报销。经费报销不能超过资助限额,超支部分由承办单位自行承担。
7、竞赛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严格按照学院财务规章制度执行,如有任何违规违纪现象,一经发现,将遵照学院相关规定处理
7.竞赛成绩认定
第十五条 学科竞赛获奖级别的认定,以竞赛主办单位颁发的证书或文件为依据。所有竞赛获奖须提供有关竞赛文件、竞赛获奖证书原件(扫描件)、奖杯或奖品的实物(照片)送院办核实、备案。
第十六条 在学科竞赛中获奖的学生除了获得竞赛主办单位颁发的奖金和证书外,依据合作院校的有关规定,获得相应的创新创业实践学分,指导老师获得奖金奖励。
第十七条 凡未报备学院、未经院办批准的竞赛,一律不予资助和学分认定。

作者:韩金平  创建时间:2024-10-11 10:50
最后编辑:韩金平  更新时间:2025-12-02 08:25